- 1 持续发出通知的规定
- 1.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条须持续通知的事项
- 1.2 不通知的法律后果
- 1.3 周年申报表须载资料
- 1.4 周年申报表与经审计财务报表时点
- 1.5 年费及逾期罚款
- 1.6 违反法规/守则时的即时汇报
- 2 资本规定(《财政资源规则》)
- 2.1 两项核心资本要求
- 2.2 记录与提交义务
- 2.3 不达资本要求时的处理
- 2.4 证监会监察权
- 2.5 规定缴足股本(A表)
- 2.6 豁免缴足股本情形
- 2.7 规定速动资金(B表)
- 2.8 核准介绍代理人(FRR 58(4))
- 2.9-2.10 速动资金计算原则
- 2.11 须在1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的资本事件
- 2.12-2.14 财务申报表提交(可持有客户资产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2.15 证监会可批准的宽免或修改
- 2.16 违规即属犯罪(常见情形)
- 3 客户证券(《客户证券规则》)
- 3.1 适用对象
- 3.2 适用资产范围
- 3.3 资产管理中介人处理客户证券
- 3.4 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责任
- 4 客户款项(《客户款项规则》)
- 4.1 定义与核心要求
- 4.2 适用范围
- 4.3 不适用情形
- 4.4 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款项处理
- 4.5 客户款项来源
- 4.6-4.8 独立账户与收款后时限处理
- 4.9 常设授权的限制
- 4.10 利息归属
- 4.11 常设授权有效期与续期
- 4.12-4.15 异常款项与违规后果
- 5 备存纪录(《备存纪录规则》)
- 5.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5.2 资产管理中介人的备存要求
- 5.3 资产管理且持有客户资产的额外记录
- 5.4 第13类受规管活动相关记录
- 5.5 记录形式与防篡改
- 5.6 保存年限
- 5.7 不合规后的通知与后果
- 6 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成交单据规则》)
- 6.1 适用范围与资产管理人的特别安排
- 6.2-6.6 资产管理人:收据与户口月结单
- 6.7-6.13 其他中介人: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户口月结单
- 6.14-6.16 客户索取文件、保存年限、违规后果
- 7 账目及审计(《账目及审计规则》)
- 7.1-7.8 委任核数师与财政年度通知
- 7.9-7.11 年度财务报表与申报文件
- 7.12 核数师报告内容
- 7.13-7.15 核数师须汇报事项与法律保障
- 7.16-7.19 证监会委任核数师、权力与罪行
- 8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 8.1-8.3 法律基础与监管框架
- 8.4-8.6 注册、组成与对外权力
- 8.7-8.12 股份、股东大会与书面决议
- 8.13-8.20 经营者(董事/保管人/投资经理/核数师)
- 8.21-8.22 财务报告与其他事项
- 9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
- 9.1-9.4 背景与适用范围
- 9.5-9.10 汇报责任、时点与内容
- 9.11-9.13 宽免与豁免门槛
- 9.14-9.17 备存纪录、LEI与违规后果
- 任何人士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后,必须持续向证监会报告指定事项。
- 典型通知事项:
- (a) 如果该人士拟停止某项受规管活动,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证监会;无论如何,最迟须在停止日前
7个营业日发出通知。🔥 - (b) 如果拟变更营业地址,必须至少提前
7个营业日书面通知证监会。🔥 - (c) 若先前向证监会提交资料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
7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包括持牌法团/注册机构资料、代表、负责人员、执行人员、大股东等变更)。🔥 - (d) 若任何人成为或终止担任持牌法团董事,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7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姓名/名称、地址、职位详情)。🔥
- (a) 如果该人士拟停止某项受规管活动,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证监会;无论如何,最迟须在停止日前
- 若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通知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 周年申报表须载:
- 申报期资料
- 过往资料尚未提交的任何变更
- 周年申报表一般须在“取牌周年日”起
1个月内提交(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日期)。 - 经审计财务报表 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 年费缴付时点与周年申报表一致:取牌周年日起
1个月内。 - 逾期后:
- 第1个月额外罚款为未缴年费(或未缴部分)的
10%; - 其后每个月再加罚未付年费的
20%。🔥
- 第1个月额外罚款为未缴年费(或未缴部分)的
- 证监会可按情况给予牌照年费宽免。
- 中介人须按《操守准则》持续义务,及时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规、涉嫌违规、交易所/结算所规则违规,以及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相关裁决或和解等事项。
- 这是“具体通知责任”之外的持续一般责任。⭐️
- 《财政资源规则》下两项核心要求:
- (a) 缴足股本
- (b) 速动资金
- 持牌法团(含资产管理人)必须保存足够记录,证明其遵守《财政资源规则》。
- 证监会要求时,须在
5个营业日内提供该等记录。🔥
- 若持牌法团未达资本标准,必须尽快通知证监会。
- 除非获证监会准许继续,否则应立即停止相关受规管业务。
- 若发现违反《财政资源规则》其他条文,须于察觉后
1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 证监会可要求持牌法团提交申报表,或进行视察探访,以监察其遵规情况。
- 若法团从事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必须维持“最高一项”的规定缴足股本。🔥
- 常见门槛:
- 1 证券交易:
- 如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1,000万港元 - 其他:
500万港元
- 如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2 期货合约交易:
500万港元 -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00万港元 -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500万港元 - 9 提供资产管理:
500万港元 - 10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500万港元 - 13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1,000万港元
- 1 证券交易:
其他都是500万(包括1的非保证金交易)
- 456910 - 不持有客户资产就免缴足股本
- 6 额外有个不能担任保荐人
- 核准介绍代理人(核准介绍代理人:持有牌照,但是业务只限“介绍/传递交易指示”,不处理、不持有客户资产的中介角色)
- 交易员
- 期货非结算交易商
- (核交期)
- 若法团从事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须维持 B 表中最高规定速动资金。🔥
- 常见门槛:
- 1证券交易:
- 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交易员:
5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交易员:
- 2期货合约交易:
- 核准介绍代理人/期货非结算交易商/交易员:
5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核准介绍代理人/期货非结算交易商/交易员:
- 4就证券提供意见: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5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9提供资产管理: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10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万港元 - 其他:
300万港元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13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300万港元
- 1证券交易:
核交期:
- 12 是 50万
- 其他都是10万
- 法团欲被视为核准介绍代理人,须向证监会申请并满足:
- (a) 职能要约到认可交易所/指定交易所参与者处交易,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 (b)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 (c) 不承担制定交易所参与者导致的法律责任。
- 速动资金、认可负债 财政调整 通常按资产负债表项目计算。
- 核心原则:
- 财务报表须按普遍接纳会计原则(GAAP)编制;
- 采用基准必须反映交易实质;
速动资金 = 速动资产 - 认可负债;- 速动资金必须持续高于规定。🔥
-
持牌法团(含资产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须在察觉后
1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未达到规定速动资金或缴足股本;
- 速动资金低于规定速动资金的
120%,或低于最近申报速动资金的50%; - 超过借款限额、连续
3个营业日无法偿还到期欠款、或贷款人已出售/拟出售抵押品; - 承担总额或申索总额超过
500万港元,或扣减后将使速动资金跌破规定速动资金120%; - 同集团公司已代其向交易所/结算所提供承担(含担保);
- 过往申报表所载资料在要项上变成虚假或误导。🔥
这些先报,不是自动“立刻停业”;但如果进一步恶化成资本不达标,就会进入上面的“可能要停”。
- 可持有客户资产的相关持牌法团:
-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3个星期内,提交月度声明及补充财务申报表。 - 内容包括:速动资金计算表、规定速动资金计算表、可运用银行贷款及其他信贷安排摘要、客户资产分析。
-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 另须按每
3个月期间(3/6/9/12月底)在期末后3个星期内提交声明及相关分析(客户状况、衍生工具自营持仓分析;资产管理人还须提交所管理资产分析)。 -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相关持牌法团:
- 按每
6个月期间(6/12月底)在期末后3个星期内提交声明及财务申报表。 - 内容包括:速动资金计算表、规定速动资金计算表、损益表分析、客户状况分析;资产管理人还须提交所管理资产分析。
- 按每
- 持有客户资产 - 每月申报期后的3周内提交给证监会。每3个月后的3周内提交额外声明和客户,自营,资产组合分析报告
- 不持有客户资产 - 每6个月后的三周内提交给证监会。
月度声明+财务申报表内容:
持有客户资产的:
- 速动资金表
- 规定速动资金表
- 可用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安排摘要
- 客户资产分析。
不持有客户资产的:
- 多一个损益表分析,少一个信贷
- 持牌法团申请后,证监会可批准:
- 把可赎回股份及后偿贷款不计入认可负债;(修改认可负债计算公式,减去可赎回股份和longterm贷款的负债)
- 修改或宽免速动资金计算方法;(修改速动资金计算方式)
- 采用普遍接纳会计原则以外的会计原则。(用IFRS)
- 违反《财政资源规则》可构成犯罪,可被罚款及/或监管处分(含暂停资格)。🔥
- 常见违规例子:
- 违反资本规定后未通知证监会;
- 违反资本规定后未停止业务;
- 违反获准继续业务的条件;
- 违反其他《财政资源规则》条文后未通知证监会;
- 未备存足够记录以确认持续遵规;
- 违反《财政资源规则》其他规定。
- 《客户证券规则》适用于中介人及其有联系实体。
- 规则适用于以下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
-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在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中拥有权益;且
- 由中介人或其有联系实体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过程中收取或持有。
- 不适用:客户以本人名义、由中介人/其有联系实体以外人士开的账户中的证券。
- 获发牌/注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中介人,代客户收取或持有客户证券时:
- 必须先取得该客户书面协议;
- 方可提取存于独立信托账户,或以客户/其有联系实体名义登记的客户证券;
- 用于按客户指示交收或出售。
- 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的中介人及其有联系实体:
- 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确保有关证券已存放于独立账户妥善保管或已登记;
- 其后仅可按书面指令处理该等证券。
- 客户款项一般指: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从客户收取或代客户收取的款项,扣除佣金及恰当收费后的部分。
- 核心原则:客户款项必须存入独立账户。🔥
- 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收取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款项后,必须在
3个营业日内存入计划指定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 - 该账户须在认可财务机构或获证监会批准人士处开立并维持。
- 款项提取方式应按计划文件或书面指令执行。
- 收取或持有客户款项的持牌法团/有联系实体,必须开立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
- 收款后
1个营业日内,必须完成以下其一:- (a) 存入独立账户;
- (b) 直接支付给相关客户;
- (c) 按书面指示支付;
- (d) 按常设授权支付。
- 款项须一直存放于独立账户内,直至按规则允许的情形支付为止。
- 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不得在以下情况按常设授权支付客户款项:
- 支付并不合理;
- 常设授权实质用于:
- 与受规管活动正常责任无关的付款;或
- 向控制该持牌法团/有联系实体的相关集团付款,而付款账户并非独立账户。
-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因客户款项而收取的利息应归客户。
- 常设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
12个月。🔥 - 可由客户续期;或在“被视为续期”情况下续期:
- 持牌法团须在届满前
14日发书面通知; - 若客户不反对,则可按相同条款及不超过12个月期间续期;
- 在被视为续期时,须于届满后
1个星期内向客户发续期确认书。
- 持牌法团须在届满前
- 若发现独立账户内有并非客户款项的款项,须在发现后
1个营业日内从该账户发放该款额。 - 若发现未按规定开立独立账户、存款或保留款项,须在发现后
1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 无合理辩解或意图欺骗而未按规定处理客户款项,可构成犯罪,定罪后可罚款及监管处分。
- 持牌法团所持基金认购款项受《客户款项规则》约束;收款后持有超过
2个营业日,须存入独立账户。
- 《备存纪录规则》适用于中介人(包括资产管理人)及其有联系实体。
- 须备存纪录仅限与其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纪录。
- 中介人须备存足够会计、交易及其他纪录,以便:
- 解释并反映业务财务状况与运作;
- 随时编制真实公平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
- 交代所收取/持有的全部客户资产;
- 追查客户资产在会计及持股系统中的变动;
- 显示已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客户证券规则》及内部监控要求;
- 按月与外界人士之间的结余或持仓差额进行对账;
- 确认是否遵守《财政资源规则》。
- 纪录应详细载明:
- 全部收到款项及用途、全部收入及全部开支;
- 每笔交易的发起人、买卖盘、指示、交易、交收及入账详情(完整审计线索);
- 全部客户协议及委托账户协议书。
- 纪录应以便于审计、妥善方式保存,并按普遍接纳会计原则记账。
- 持有客户资产的中介人,须额外备存客户资产及债务记录。⭐️
- 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及其有联系实体,备存责任与上文类似。
- 具体可参阅附表2所列的第13类活动特定记录要求。
- 记录可用中文或英文书面形式,或任何可随时取阅并可随时转换为中文/英文书面形式的格式。
-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程序,防止记录被擅改。🔥
- 除法规另有指定期间外,一般须保存至少
7年。🔥
- 中介人(或其有联系实体)察觉自身未遵守适用备存纪录规定后,须于
1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无合理辩解而违反可构成犯罪并可处罚款;若属意图诈骗,可被罚款及监管处分。
- 《成交单据规则》主要规范中介人向客户提供:(户晨风收)
- 成交单据
- 户口结单
- 收据
- 资产管理人(及其有联系实体)一般不受该规则全部条文约束,但仍须向客户提供:
- 收据
- 户口月结单
- ⭐️ 资产管理人虽然通常无须出“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但法规并不禁止其发交易确认书。
成交单据就是:户晨风收 没风 户收
- 资产管理人收到客户资产后,
2个营业日结束前发出收据。🔥 - 收据应列明:中介人和客户名称、相关日期、资产/保证类型、存放账户详情。
- 资产管理人须在按月会计期结束后第
10个营业日结束前向客户提供户口月结单(出现任一情形即须发):- 当月有交易;
- 当月任一时间有结余;
- 月末有未平仓持仓。
- 首份月结单对应会计期不得超过
1个月;之后每个按月会计期须为连续期间,且不少于4个星期、不多于1个月。 - 户口月结单须包含:
- 中介人/有联系实体名称、主要营业地址、客户名称地址账户号、制表日期;
- 月末投资组合估值(证券数量、市场价、购买成本、市值);
- 未平仓持仓详情;
- 款项结余;
- 当月记入贷项的收入与收取费用详情;
- 当月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的相关合约一览。
资产管理人在会计月第10天发出户口月结单(客户有交易,结余,持仓)
首月月结单,<1个月
之后的月结单 4周< x <1个月
- 对资产管理人以外的中介人:
- 每次交易后须按规则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
- 同日多份合约且客户无其他指示,可发综合成交单据;
- 👀 同一日全部合约并入当日户口结单,可不另发个别/综合成交单据;
- 👀 若某成交单据多个中介人发的副本都是一样的,在其他中介人已经发了的情况下,可不再发出。
- 成交单据须载关键要素:
- 中介人名称、客户名称/账户号;
- 交易标的识别信息(数量、名称、类别等);
- 买卖方向、执行市场/交易所;
- 开仓或平仓性质;
- 交易/交收日期、单据制作日期;
- 佣金和费用计算方式、印花税/征费/其他收费金额(或计算基准);
- 证券及期货交易所需的额外资料。
- 上述成交单据应在订立相关合约后第
2个营业日结束前提供客户。🔥 - 成交单据可用电子形式发往客户最后已知的电子邮箱地址。
- 户口日结单:
- 中介人须为每名客户制作并提供;
- 须载:中介人名称、客户资料、制表日期、当日订立及平仓交易、交易日初末尚待结算结余及当日变动、当日贷项收入与收费;
- 须在指明事件发生后第
2个营业日结束前提供客户。
- 户口月结单:
- 其他中介人的月结单规则与资产管理人类似;
- 但时限更紧:按月会计期结束后第
7个营业日结束前发出。🔥
- 中介人须按客户要求提供:
- 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收据、户口月结单文本,或供客户查阅;
- 客户当日要求的户口结单(须列出账户最新资料)。
- 保存年限:
- 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收据、户口月结单文本:不少于
2年; - 户口月结单文本:不少于
7年。🔥
- 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收据、户口月结单文本:不少于
- 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察觉未遵守《成交单据规则》后,须在
1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无合理辩解而违规属犯罪;如属故意欺骗,可处更严重罚款及监管处分。
-
会计及审计相关要求主要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1、153-163条及《账目及审计规则》。
-
持牌法团须在以下时限内委任核数师并通知证监会:
- 获发牌后
1个月内委任核数师; - 若核数师不再任职,须在该事件后
1个月内补委任; - 委任后
7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核数师姓名/名称与地址。🔥
- 获发牌后
-
未在法定时限完成“委任核数师或通知证监会”,即属犯罪。
-
如核数师离任或更换,持牌法团须在收到辞退/更换通知或核数师不再任职后
1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
管理公司或认可互惠基金公司的董事须确保:
- 为有关计划委任核数师;
- 核数师独立于管理公司及受托人/保管人(互惠基金公司则独立于董事);
- 安排核数师就年报出具报告并载有规定资料。
-
持牌法团获发牌后
1个月内,须书面通知证监会其财政年度结算日。 -
未经证监会书面批准,财政年度不得超过
12个月,也不得更改结算日。
-
持牌法团(含资产管理人)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财务报表
- 核数师报告
- 其他法定文件
-
若停业账目,须在停业日起
4个月内提交。 -
证监会可在信纳有合理理由时延长提交期限。
-
无合理辩解或意图欺骗而未按时提交,可构成犯罪;意图欺骗的处罚更重。🔥
-
财务报表及申报文件通常包括:
- 按普遍接纳会计原则编制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财务状况表、附注;
- 按《财政资源规则》编制的申报表(含客户资产分析);
- 业务及风险管理问卷。
- 财报符合《备存纪录规则》?
- 财务反应真实业绩?
- 申报表正确编制?
- 法团内部监控 是否遵守了 客款客券
- 法团是否符合《财政资源》?
- 持牌法团可就同一财政年度提交两份独立核数师报告(分别覆盖不同项目)。
-
核数师履职时,如出现以下情况,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证监会书面汇报:
- 发现须报告事项;
- 拟在报告加入保留意见或不利声明。🔥
-
就持牌法团而言,须报告事项包括:
- 未遵守订明规定(含《备存纪录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客户证券规则》部分条文);
- 对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事项。
-
核数师在诚信履行法定汇报时,不会仅因该汇报而被视为违反其职责(该保障亦适用于前任核数师)。
-
证监会可在下列情况委任核数师审查/审计持牌法团:
- 有合理理由相信法团未遵守《财政资源规则》或订明规定,或未提交年度账目/报告;
- 收到核数师报告指出法团未遵守订明规定;
- 收到有充分理由支持的书面申请,指法团未能就客户资产交代,或未按客户指示行事/未就应得利润或可避免损失向客户交代或赔偿。
-
获证监会委任的核数师有广泛权力:
- 讯问目标实体的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和核数师;
- 要求上述人士及代持客户资产人士提交记录并解释;
- 为审计目的行使与业务有关的调查权。🔥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相关要求,即属犯罪。
-
任何人若意图防止、阻延或阻挠审计工作,作出下列行为亦属犯罪:
- 删除、销毁、切割、修改、隐藏或更改审计相关记录;
- 处置或促使处置审计相关财产;
- 离开或企图离开香港。
- OFC 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A 部设立、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一类集体投资计划。
- OFC 股本是可以变动的,可以灵活处理投资者申购与赎回。⭐️
- 成立 OFC 前,须向证监会提交详尽申请(公司名称、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投资经理、保管人身份等)。
- OFC 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办理注册,但申请文件先由证监会处理并转交处长。
- OFC 一旦注册成立,对其公司成立文件的修改会受到限制。
- OFC 可订立合同,但其权力仍受成立文件限制;对善意第三方而言,OFC 违反内部权力限制通常不影响外部法律责任。
- 公司处处长须维护公开登记册,记载各 OFC 指明资料。
-
OFC 可发行多个类别股份;各类别权利以成立文件为准,可包含分配利润、投票权等。
-
股份可转让,但须履行手续;在指定情形下 OFC 可拒绝登记转让(例如转让后会导致不符合最低持股要求)。
-
OFC 须保存并公开股东登记册(含股份转让、投资经理、保管人等资料)。
-
持有全体股东总表决权至少
10%的股东可:- 要求董事召开股东大会;
- 要求把其提出的决议纳入会议议程。🔥
-
股东大会通知期一般不少于
14天;特定事项可能需不少于28天特别通知(如罢免/委任董事、罢免核数师等)。 -
成立文件会区分普通决议(过半数)与特别决议(至少
75%票数通过)。 -
书面决议可在无需事先开会下提出并通过;但涉及罢免董事或核数师的事项通常是例外。董事或不少于
5%股东可提出书面决议。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6部重点规范:董事、保管人、投资经理、核数师的委任与罢免。
-
董事:
- 首任董事在成立时获委任;
- 后续委任方式由成立文件决定(可由周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处理);
- 董事可经普通决议罢免(须发特别通知);
- OFC 须保存董事登记册并供查阅。
-
董事利益冲突:
- 若董事在与 OFC 交易/安排/合同中有重大利害关系,必须向其他董事申报;已建立交易须尽快申报,拟议交易须在订立前申报。🔥
-
保管人:
- 首次申请注册时须列明已获委任保管人;
- 后续更换保管人须先获证监会批准;
- 保管人离任/被替换时,如有应让股东或债权人知悉的情况,必须披露并向证监会提交陈述文本。
-
投资经理:
- 首次申请注册时须列明已获委任投资经理;
- 后续更换投资经理须先获证监会批准。
-
核数师:
- 每个 OFC 须委任一名核数师;
- 核数师可查阅与履职相关资料(包括会计记录),并可向相关高级人员、保管人等查询;
- 核数师可被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罢免(须特别通知),也可通过向 OFC 递交特别通知辞任;
- 辞任若有需披露事项,必须披露并向证监会提交文本。
-
董事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编制并发布年报,且向索取年报的股东免费提供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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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必须载有 OFC 财务报表及就该报表拟备的核数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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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其余条文还覆盖子基金特别安排、股本重组、委任接管人/经理人、清盘与解散等事项。
- 该制度源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改革,目标是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透明度,并推动交易汇报/标准化/中央结算。
- 香港分两阶段实施:
- 第一阶段:
2015年7月10日生效; - 第二阶段:
2017年7月1日生效(扩大产品和数据范围)。🔥
- 第一阶段:
- 主要法规是《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
- 规则聚焦两件事:
- 哪些交易需要汇报;
- 哪些主体需要承担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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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持牌法团(除获宽免/豁免)均须遵守场外衍生工具汇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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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在以下情况会产生汇报责任:
- 以对手方身份订立指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 代表联属公司在香港进行该交易;
- 失去豁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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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汇报责任产生,持牌法团须汇报:
- 其以往以对手方身份订立且未完结的指明交易;
- 交易后事件(会影响交易条款条件或涉及人士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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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渠道:
- 必须通过香港交易资料 储存库 电子系统提交;
- 须先成为储存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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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点:
- 一般按
T+2(交易事件后2个营业日内)提交; - 对“失去豁免”的持牌法团,享有过渡期:最迟在失去豁免日起
3个月内提交限定资料。
- 一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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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结交易:
- 汇报责任持续存在;
- 交易估值资料须每日提交;
- 影响未完结交易的后事件须持续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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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汇报资料一般包括:
- 产品类别/类型、订立日、生效日、到期日;
- 对手方详情、结算资料;
- 交易参考编号;
- 名义金额、货币、协议价格、息率/指数、交收细节;
- 后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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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免安排:
- 本来该你这家持牌法团报送交易数据。
- 但如果这笔交易是你“代同集团关联公司”做的,可以让那家关联公司替你报。
- 你不能口头相信“它报了”,你必须拿到对方的书面确认,留作证据,才能证明你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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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门槛:
- 当持牌法团作为对手方所持全部未完结指明交易的名义金额总和不超过
3,000万美元时,可获豁免汇报责任。🔥 - 需按全部产品类别合并计算总持仓。
- 即使豁免,仍须保存可证明“获得豁免属适当”的记录。
- 当持牌法团作为对手方所持全部未完结指明交易的名义金额总和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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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持仓超过上述门槛,将在超门槛当日失去豁免,且为永久失去。🔥
- 不论交易是否在香港境外进行,指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记录须在终止日或到期日后保存至少
5年。🔥 - 具汇报责任的实体须在提交报告时使用其法律实体识别编码(LEI)。
- LEI 是全球统一法律实体识别码,用于清晰、唯一识别参与金融交易的法律实体。
- 违规后果:
- 证监会可向原讼法庭申请,追究持牌法团违反该规则;
- 法庭可施加最高
500万港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