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标记:🔥最重要 / ⭐️重要(暗色模式清晰)
- 核心:服务本身不展开,重点在“能满足哪些需求”
- 需求关键词:投资、获得资本与收益、集资、促进现金/资本流动、资本投资保障(如对冲)、受托保管与保安、⭐️投机、保险
- ⭐️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 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与技能
- 通过投资者教育计划,提高公众的投资知识
- 通过🔥必要(不太多不太少)的监管,维持香港主要金融中心地位
- 维持可接纳的国际金融规则
- 市场方便、开放、易进入,同时公平及有效
- 监管法律制度明确、完善、并公平执行
- 建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促进市场运作与全球交收/结算系统接轨
- 提升国际及本港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
以评审结果为准(Merit-based)
- 监管筛选好/坏,投资者“没得选”
- 常见于《上市规则》:🔥以评审结果为本,但⭐️配合披露制度
-
以披露为本(Disclosure-based)
- 监管要求充分披露,投资者自行判断、承担责任
- 《公司条例》:🔥以披露为本,强调最高披露要求 + 投资者独立决策责任
审核批注
- 监管理念及制度⭐️有时🔥以评审结果为本,有时🔥以披露为本
- 两种方式⭐️并无清晰界限,现实中常有⭐️重复
- 证监会亦会强调🔥以风险为本:聚焦市场与参与者的主要风险,抓主要矛盾
- 以评审结果为准:等同大陆的核准制(监管把关)
- 以披露为本:等同大陆的注册制,美/港多采用披露本位监管
- 1891:香港首间证券交易所成立
- 1973:交易所增至5间(含香港期货交易所)
- 1973年前:交易所没有监管
- 1987股灾 → 戴维森检讨金融市场
- 建立稳健制度
- 市场稳定有序、公平、无操纵/欺诈
- 充分投资者保障
- ⭐️以从业员为本的监管制度(业内人担任监管机构要员)
- 制衡制度:由⭐️独立于政府的委员会监督交易所
- 市场参与者代表加入交易所及结算所
- 1989年起运作的架构基本沿用至今
- 行政长官
- 主要司长: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财政司司长
- 相关机构:申诉专员公署、廉政公署、律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 🔥委任及罢免证监会主席/副主席、行政总裁及董事;可罢免证监会⭐️任何董事 ❌
- 厘定董事任职的条款及条件
- 可就证监会如何达成目标及如何履行职能,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
- 审批证监会下一财政年度收支预算(⭐️事前工作)
- 主要职责:督导财经、金融、经济等工作
- 🔥担任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是金管局的⭐️监察机构
- 对证监会具有🔥全部有效权力,可要求证监会提供原则、实务及政策资料
- 证监会编制年报及财务报表 → 呈交财政司司长 → 再提交立法会
- 证监会可就证券及期货业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
- 公司发生事故时,财政司司长可在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处理
- 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及常任秘书长联系最为⭐️频繁(⭐️事后工作)
- 维持货币稳定,确保银行体系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体系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 管理外汇基金与货币政策,监督银行体系
- 🔥🔥🔥前线监管机构:在审批认可财务机构注册及监管其受规管活动时扮演🔥领导角色
- 金管局副总裁为银行业监理,负责监督银行,亦常与证监会接触
- 🔥规管认可财务机构:若从事证监会规管活动,须向证监会注册;金管局审核并向证监会提出建议
- 🔥引用所有证监会监管准则(如“适当人选”准则)以监督在证监会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 将注册机构涉嫌不良手法的⭐️个案提交证监会(证监会可直接复核)
- 可暂时或永久地🔥删除相关雇员名字(注册机构/持牌法团),只有名列纪录册者方可从事受规管活动
- 与证监会签订谅解备忘录,订明角色与责任,减少重迭
- 🔥财政与运作上独立于政府,根据《保险业条例》成立,负责监管及监察香港保险业
- 权力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类
- 向保险中介人发牌,进行监察及调查;对不当行为的受规管人士可罚款或提出检控
- 2000-12-01正式实施;强制雇员建立投资基金作🔥退休之用
- 涉及众多雇主的强制性退休计划;雇主须为未参加其他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制定计划
- 计划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 注册强积金计划,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监管注册计划及汇集投资基金的行政与管理
- 制定规则与指引监控强积金产品,对违反《强积金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
- 🔥审批及规管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处理有关产品及受托人的投诉;必要时提交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行动
- 审批及认可强积金产品及相关⭐️推销材料
- 注册及核准⭐️投资经理
- 监督提供强积金产品相关服务的投资顾问及证券交易商的活动
- 处理有关获证监会认可的强积金产品的投诉
- 与证监会订有谅解备忘录,协助彼此有效履职
- 现时主要从事99金及公斤条黄金的交易
- 实施仓费制度,解决延期交付及所有权转让问题
- 🔥不受直接监管
- 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等安排被列作⭐️集体投资计划;证监会负责⭐️认可这些计划,并核准相关广告
- 相当于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执行条例要点:公司条例、清盘及杂项条文、有限责任合伙、受托人/注册受托人法团、放债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证券及期货条例IVA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其他法团条例
- 保存公司财务及申报表、押记文件等供公众查阅;公司未能制备申报表或未能开展业务可注销登记
- 🔥并不直接监管公司、信托人、有限合伙业务的放款人(由不同机构承担)
- 🔥证监会与公司注册处在监管范围上并无直接联系
- 🔥法定独立机构
- 🔥并非政府公务员体系或部长制一部分
- 🔥必须向政府报告并对其负责
- 监管监察并归管: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港交所)
- 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及其他认可注册机构/人士活动
- 确保受规管人士操守正当、胜任、廉洁自持
- ⭐️维持并提高公众信心
- 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并提供协助
- 向投资者提供🔥适度保障
- 确保受规管人士采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 遏止业内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 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了解产品并认识知情投资决策的重要性
- 🔥不可转授权给其他机构
- 订立附属法例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组成委员会
- 撤回交易所公司
- 委任外界调查员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
- 董事包括:主席、行政总裁及至少5名其他董事 (主总5董)
- 🔥大多数董事为非执行董事,来自业内或法律/会计行业⭐️精英或证券期货业领袖
- 除行政总裁外,5名执行董事各自🔥监督一个前线部门:企业融资部、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法规执行部、中介机构部
- 就监管目标与职能的政策事宜提供意见
- 🔥并无执行权,且不会以任何方式监察证监会
- 咨询委员会由证监会主席担任主席
-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收购上诉委员会:裁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制裁是否不公平或过分严苛
- 产品咨询委员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投资相连寿险计划、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强积金产品等,并就市场环境、行业常规及创新产品特点提供意见
- 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投资者赔偿基金及有关程序
-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业内课程与考试培训
-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股份登记机构纪律事宜的初步聆讯与裁决
- 上诉审裁处:独立法定机构;主席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现任或前任法官担任,并包括财政司司长根据授权委任的两名委员会人士
- 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委任仲裁人,就杠杆式外汇交易争议进行聆讯
- 程序覆检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实体,覆检及监察证监会运作程序,向财政司司长汇报并向证监会建议改进
- 企业融资部:与港交所共同审批准上市申请;规管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监督港交所上市事务;检讨《上市规则》并提修订建议;审核非上市股份/债权招股章程及推广材料;及早介入严重失当个案
- 法规执行部:监督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并调查违规/失当;对不诚实中介人及负责人员作纪律处分;查阅可疑上市公司簿册与纪录;与本地及海外监管机构合作调查
- 投资产品部:制定并执行投资产品认可与注册规则;确保投资者🔥适度保障;注册及规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定与监管资产管理业政策;监管及核准公众发售投资产品;监督信息披露与持续合规
- 市场监察部: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运作与内部系统;强化市场基础设施;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规管获认可股份登记机构;监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活动及管理赔偿基金;与本地及海外参与者沟通促市场发展;进行市场研究协助制订政策
- 中介机构部:由🔥发牌科及🔥中介机构监察科组成,制定并执行发牌规定,监督持牌公司操守及🔥财政状况
- 中介机构监察科:监督持牌法团财政稳健性;就政策及监管事宜与中介人沟通;处理核准、豁免或修改申请;进行实地及非实地监察以持续监督持牌法团及个人操守
- 发牌科:向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及个人发牌;制定胜任能力及适合性规则与指引;监督持牌人、持牌法团大股东及董事遵守发牌规定;备存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公众纪录册;制订发牌相关政策
-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即属🔥违法
- 严重个案可提交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
- 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处置资产或继续经营;须证明禁制令符合🔥公众利益
- 因市场失当行为受损者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断在🔥私人民事诉讼中可获接纳为证据
- 守则及指引⭐️不具法律效力,但证监会可引用总体原则惩处违反者
- 证监会有权🔥谴责(公开或非公开)、罚款、对牌照或注册活动作暂停或撤销
- 香港证监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小组成员之一
- 国际证监会组织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组织
- 特定情况下可披露🔥机密资料,但前提是不损🔥公众利益,且为⭐️帮助接收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
- 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资料时,相关机构必须全面遵循🔥保密条款
- 国际证监会组织职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护公平、有效率及稳健市场
- 证监会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活跃成员
- 证监会为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人,推动全球监管协作及资料共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全球主要交易所集团之一.是🔥在香港上市的控股公司(在联交所上市)
- 旗下成员:2间交易所 + 4间相关结算所
- 🔥香港所有结算所和交易所的母公司都是港交所
- 发生公共利益冲突时,优先照顾公共利益
- 主席任命须获行政长官批准
- 🔥行政总裁任命必须获证监会批准
- 证监会监督港交所、交易所公司及结算所的活动
- 核准其规则及规则修订、核准收费,并实施适用法例
- 定期检讨上述活动
- 港交所/交易所/结算所负责自身上市、交易、结算及收费规则与业务风险管理
- 🔥🔥🔥不会负责对市场参与者的前线审慎及操守监管(🔥🔥🔥由证监会执行)
- 散户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为自身而非代表他人投资的个人/小型企业,投资额较小
- 🔥因经验较少,最需要监管制度提供保障
- 所需保障与一般散户不同
- 证监会可按条件确认其为专业投资者
- 🔥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
- 常见: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基金经理
- 经验丰富人士(包括机构投资者)
- 🔥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相同的监管保障
- 证券交易商、期货交易商、杠杆式外汇交易商
- 财务顾问、资产/基金经理、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
- 信贷评级机构、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
- 认可财务机构、金融顾问及财务规划师
- 保险经纪/代理、受托人及保管人
- 🔥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人
- 例子: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
- 中介人可作主事人,主事人亦可能以代理人身份行事
- 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务分析员及其他财经专家